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相关法律,第1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相关法律,第2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行为规定:(№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职工提出,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对建议后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三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136)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火灾事故犯罪行为的规定:(№139)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规定:(№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规定:(№402)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缓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渎职罪)(№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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