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概论》第九章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概论》第九章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1张

《工程咨询概论》第九章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第2张

第三节。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熟悉)
工程咨询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
因工程咨询机构以外的原因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工程咨询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因1违约、2过失、3故意欺骗客户、4违法行为等承担咨询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一)客户的责任
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工程咨询机构的责任
1。违约: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方式。
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停止违约4、支付违约金5、执行定金罚则等6项补救措施。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
③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2。停止违约是指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停止违约;违约方也应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
3。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
4。支付违约金,合同法适用补偿性违约金。
5。定金违约金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双倍押金。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可以交替适用的原则。
6。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履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行使有担保债权等。
(二)违反咨询合同的责任。
A .咨询机构未提交咨询报告。按时提交咨询报告是咨询机构最重要的义务,不提交咨询报告是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不仅无权收取报酬,还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报酬或者赔偿损失。
B .咨询机构延迟提交咨询报告。在约定期限内,未经调查论证,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机构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C .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报告与合同不符。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并要求受托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咨询报告基本符合约定条件,但有瑕疵的,咨询机构应当减少报酬。已经收取全部报酬的,应当返还一部分报酬。
2。疏忽
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3。故意欺骗顾客。触犯法律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行政、经济责任。【/br/】《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一)申请编制、定级、晋升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认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4)变更或终止业务,未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br/】《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咨询工程师1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或者2允许他人以个人名义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资格证书的处罚。

二。咨询报告实施造成的损失责任
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根据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机构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委托人承担,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合同办理。
三。规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三项措施:
(1)建立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2)咨询服务合同的完善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咨询任务名称;
(2)咨询任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提供方式;
(3)完成咨询任务的时间要求;
(4)咨询结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五)咨询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8)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3)聘请熟悉工程咨询机构工作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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