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招标人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及其策略

浅述招标人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及其策略,第1张

浅述招标人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及其策略,第2张

本文所指的招标主要是指基本建设中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在整个招标期间,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主次之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投标人只能选择是否响应;②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由招标人确定;③评标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公布,投标人只有监督权;④中标人只能由招标人根据评标规则决定。因此,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无疑起了主导作用。因此,招标人必须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带头遵循“诚信”原则。

1遵循诚信原则的理由(1)投标的过程和结果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依据。招标人的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合同的严肃性。(2)“因小失大”。招标人是主体,如国家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招标人的诚意是国家诚意的最直接体现;比如一个面向社会的商业投资项目,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在社会上应有的公信力。(3)坚持投标诚信原则是对项目经理的一种社会监督,是对经理对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投标人共同责任的综合审视,是加强项目经理自我保护的重要举措。

坚持诚信原则的策略所谓招标人的诚信,是指招标人遵守自己公开作出的承诺,遵守自己应有的社会和公众声誉,以自己的实际言行影响和带动投标人自觉践行。

2.1严格:“三公平平等竞争”[br/]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此外,对于一些小型项目,通常应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竞争性招标”或“竞争性投标”,来确定质优、价廉、服务好的施工方或供应商。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前提都是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应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的真实意图和具体要求。如果事后发现需要补充或完善,或投标人通过投标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应向各投标人发出书面“补充通知”,不得进行“暗箱操作”,不得对任何一个投标人做出暗示性的言行。同时,为了真正体现“三公”,在施工资质和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条件的前提下,不得有内部歧视行为。

2.2决策前和实施后的所有评标内容,凡与评标纪律不冲突的,应尽可能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此外,为了取信于民,在开标前应同样明确地界定以下环节:①界定并回应“投标文件”送达的明确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在规定的包装要求和限度内交付的,应由两人以上验收、签名并密封交由第三方保管。②“投标文件”将在同一天送达,开标将在同一天进行。③评分标准主要是“劲度”,其次是“韧性”。在具体的评标方法中,减少弹性成分(非可比性),增强刚性成分(可比性),尽可能将评委考虑的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④评委应在投标书送达后、开标前确定,以有效控制投标人私下接触或联系评标人员。⑤评标规则为“先公布,后开标”。⑥检查“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发现投标文件不合理或不规范的,应当拒绝评标,并向相关投标人说明拒绝评标的理由。⑦去掉评委中的一分和最低分,有效避免个人情绪因素或个别评委对投标人造成的技术失误,力求评标结果客观公正。⑧预先确定预中标人和中标人的依据。各标段(标段)的预中标单位一般优先取前两名。无特殊原因,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总分第一的单位中标的决定。

2.3综合比较,择优中标的标准是“质量、价格、服务、付款”四要素的综合比较。最理想的木笔是:质量优,价格低,服务好,货款合理。
相对于未来的检验,质量和服务在投标时往往会盯住最敏感的价格。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招标还是比价招标,技术投标和商务投标在总分中的构成都应事先明确相对合理的比例。一般来说,前者取20%~35%,后者取80%~65%比较合适,这取决于项目的内在技术含量。如果授予施工合同,商务标的比例可以更大;设备采购,技术表部分可以多一些。就整体分析而言,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为了有效控制项目总成本,商务标可能略大于技术标。但如果把价格作为谁中标的唯一价值取向,将来必然会以牺牲质量和服务为代价。
商务评标的做法通常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投标价格,或者将招标人编制的投标价格与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按一定比例加权,作为评价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唯一依据(简称复合投标价)。以上两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受投标人报价的影响,有利于价格控制。但缺点在于投标人不是通过获取市场价格波动信息和自身的经济实力来编制商务报价,而是希望通过非政策性的途径获取或猜测招标人的投标保留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招标人采用无标底评标法更为科学。各投标人根据自身真实的市场信息和自身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自己的商务报价,招标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预先确定其中一个标准平均值。为了有效控制所有投标人或部分投标人之间的“交叉投标”现象,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能太少。同时应去掉最低价,但最低价的个数应与最低价的个数相等,否则中心点会偏移,影响商务标评审的公正性。

2.4诚信为本,走出误区(1)无论项目大小,都不要公开招标,或采取唯一招标方式。而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和建设工期,提前确定招标方式的具体定义,比如比价(质)标。
(2)投标人的资质并不是越高越好。原因如下:(1)自然会减少竞争对手;②国家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率偏高;③大型企业市场经营范围广,主要领导的管理精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详细确定投标人资格时,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建设或运营的投标人都会参与竞争,这样招标人可以有更大范围的选择。
⑶价格越低,投标越成功。如果有底价,应该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下浮幅度。作为无标底招标,其本身就是以当前市场价格作为编制报价的最终依据。一般情况下,如果真的想中标,不会报太高的价格。因此,向下浮动显然是不公平的。既要维护招标人自身的利益,又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对方一旦中标,利润相对较低空。
(4)并不是项目(设备)预付款越少对招标人越有利。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融资紧张,投标人就会想方设法再次与招标人“擦皮”;如果影响其应有利润,不排除在质量上“动脑筋”。
5]中标价格不必作为合同价格再次下调。去掉相同数量的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可称为无标底招标中的标准价。如果中标人的报价高于比价,则以标准价作为合同价;如果报价低于标准价,中标价格将作为合同价格。这样看似不公平,但其本质也是招标人诚信的表现。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标准价是以投标人为准,而不是空洞,如果其中一个中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准价,证明应得利润更大空;如果低于标准价格,证明其具备这方面的竞争实力。当然,这个决标原则也要在开标前向投标人公开宣布。开标后,为了一味强调自身利益而要求中标人在此基础上获利,显然有违招标人的诚信原则。
[6]要求执法执纪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不是额外的负担。招标虽然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行为,但就招标人而言,一般是一次性项目,这方面的经验相对不足,而执法执纪部门的同志可以从宏观角度给予一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同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特别是对招标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果有投标人对招标人和整个招标过程有异议,只有这些部门的同志才能做出权威的解释和说明。从这个角度来说,邀请他们参与整个申办过程,就是对申办工作最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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