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样本中英文对照

代理合同样本中英文对照,第1张

代理合同样本中英文对照,第2张

代理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有关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于2004年5月20日在中国青岛达成。根据双方同意的下列条件发展业务关系:
本协议由有关各方于1992年9月20日在中国青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按双方同意的下列条件发展业务:

1.有关各方。

甲方:青岛XX公司

地址:中国青岛瞿塘峡路25号

电话:(0532) * * * 832

传真:(0532) * * * 415

甲方:青岛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青岛瞿塘峡路25号

电话:(0532)****832传真:(0532)****415

乙方:华兴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地址:新加坡滑铁卢街126号(0718)

电话:3366436

传真:3397862

乙方:华兴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加坡滑铁卢街126号,邮编0718

电话:336 6436传真:3397862

2.任命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代理人,为第三条所列商品从第四条所列地区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上述委任。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从第四条规定地区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并接受此项任命。

3.代理商品

金鱼洗衣机。

“金鱼”牌洗衣机

4.代理区域

仅限新加坡

仅在新加坡

5.最低业务量的最低成交额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的客户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10万美元。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的顾客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100,000,000美元。

6.价格和付款价格和付款

每笔交易的价格应由乙方和买方通过协商确定,并最终由甲方确认。使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每笔交易的价格应由乙方和买方协商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付款采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应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7.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代理权,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或出口第3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新加坡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在新加坡境外销售为目的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从新加坡其他商家处收到的代理产品的询盘或订单转给乙方

鉴于本协议授予的专有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或出口第四条规定的商品;乙方不得在新加坡销售、分销或推销任何与上述商品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订单以在新加坡境外销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从新加坡其他公司收到的有关代理商品的任何询盘或订单转交给乙方。

8.商业信息报告市场报告

为了使甲方充分了解当前的市场情况,乙方承诺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包括与本协议所代理商品的进口和销售有关的当地法规的变化、当地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买方对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包装和价格的意见。乙方还承诺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产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为了使甲方充分了解当前的市场情况,乙方应保证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与本协议商品的进口和销售有关的当地法规的变化、当地市场趋势以及买方对质量、包装、价格等的意见。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货物。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产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9.广告和费用

乙方应承担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新加坡销售的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并将用于广告宣传的视听资料提交甲方事先批准。

甲方负担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新加坡销售代理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用于广告的声像资料,供甲方事先核准。

10.佣金佣金

对于乙方直接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将按照发票净售价向乙方支付5%的佣金。直到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货款后,才会支付佣金。

对于乙方直接获得并经甲方接受的所有订单,甲方应按净发票售价向乙方支付5%的佣金。在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款项之前,不支付佣金。

1.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

甲、乙双方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此类交易的金额不应计入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业务量。

甲乙双方政府机构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此类交易的金额也不计入第五条规定的营业额。

12.工业产权

在本协议期限内,为销售洗衣机,乙方可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并承认洗衣机中使用或包含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为甲方所有,一旦发现侵权,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的权益。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销售本协议涵盖的洗衣机,并应承认洗衣机中使用或体现的所有专利、商标、版权或任何其他工业产权仍为甲方独有。如果发现任何侵权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后者的权利。

13.协议的有效性

本协议将于双方如期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一年,从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除非另有通知,本协议将在到期后延长12个月。

本协议经有关双方正式签署后,有效期为12个月,从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期满后应再延长12个月,除非另有相反的书面通知。

14.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期限内,如果一方被发现违反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任何一方被发现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5.不可抗力

如遇洪水、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致使其无法或暂时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寄给另一方。

由于洪水、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相关方无法预测、控制、避免和克服的任何其他事件而导致未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然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发送有关当局出具的事件证明。

16.仲裁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进行仲裁,适用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青岛XX公司

乙方:华兴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甲方:青岛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华兴贸易有限公司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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