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买卖停车位的房地产消费陷阱(二)

谨防买卖停车位的房地产消费陷阱(二),第1张

谨防买卖停车位的房地产消费陷阱(二),第2张

四。买卖住宅小区车位违反了法律关于二级市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此类车位的合同或条款无效。【/br/】《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广东省城市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期间,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商家出售住宅小区楼层空和地下车位的行为,或者将住宅小区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销售的合同条款,都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住宅小区车位买卖合同或者住宅小区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销售的合同条款无效。在住宅小区车位买卖合同或条款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商家应承担不超过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br/】五、买卖住宅小区车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br/】由于购买车位的商家和消费者不能合法拥有住宅小区车位的产权,其共同侵害拥有住宅小区车位的共有人合法权益的结论显而易见。消费者购买住宅小区车位,需要向商家支付不菲的费用,还要与商家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六。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为一种财产,受法律规制,其他从属性法律不得违反法律。
与财产的设立、取得和转让有关的法律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企图规避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重新界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界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谨防买卖车位的房产消费陷阱。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侵害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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