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三)

房地产: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三),第1张

房地产:浅议优惠售房若干问题(三),第2张

李,男,64岁,汉族,退休干部。刘,女,55岁,汉族,无业。李、刘再婚前,已在本单位获得一套优惠住房。再婚后,李某所在单位进行标准价过渡成本价房改,刘某自愿利用其工龄与李某一起参加房改,使李某少花1150元取得该房屋全部产权。四年再婚,李起诉离婚。刘同意离婚,但索要房屋产权,理由是其已利用职务之便取得房屋全部产权,且无其他正式住房。有观点认为,李某在购房时利用了刘某的辈分偏好,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无其他正式住房,房屋所有权应平分。也有意见认为,李再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仅购买了单位享有的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故争议房屋应判给李。法院认为,李再婚前已取得部分财产权,即94%的财产权。再婚后,夫妻二人买下剩余6%的产权。利用刘工龄后,李仅少支付购房款1150元,但使刘不能再次享受这部分工龄。故判决争议室归李所有;刘在这所房子里呆了两年;李一次性赔偿刘5000元。
胡某,女,42岁,汉族,某设计院工程师。谢某,男,45岁,汉族,某金属材料公司工人。双方于1980年结婚,育有一女,16岁。现在的住房是胡所在单位的。1995年,胡花12572.86元以标准价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1999年初,胡起诉要求离婚。解某同意离婚,其子女由胡抚养,但要求继续在现住房居住。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时,胡曾表示愿意支付房屋补偿款10万元。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便双方生活,法院判决该纠纷归胡所有,胡向杰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杰搬出了争议房屋。
(3)继承、财产分割案件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这种优惠住房产权划分的难点在于没有实际的评估房价标准,竞价操作不便,辈分折扣难以衡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此类案件大多通过调解解决或酌情给予经济补偿。我们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让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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