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二)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二),第1张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二),第2张

二。对策研究与分析
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建筑业传统的管理模式必然发生变化,基本建设领域的国际化、规范化进程将加快。这样,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他们在项目决策和审批方式、工程设计审核制度、招标采购制度等方面相对健全和稳定的管理经验,就迫在眉睫。,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要强化投资责任机制和投资激励机制,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投资风险机制。谁决策,谁负责,谁受益,出了问题,要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要合理划分政府和社会的投资范围。企业应该投资于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且不会导致长期资源配置错误的领域。政府要进入市场调节“失灵”、企业不愿或难以进入的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等领域。最后,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要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引入竞争性投资。基础投资政府积极支持,重点帮助其拓宽投融资渠道;公益投资由政府保障,个人捐赠、社会集资、企业投资也要鼓励。
2。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审批制度。在西方国家,项目投资决策通常分为国有投资决策和企业投资决策。对于重大国有投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行业五年发展规划或国家制定的特殊专业发展法提出具体建设项目,提交议会和内阁设立的各种专业审议会议审议,审议会议由各行各业有威望、有权威的人士组成。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提出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后,交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的设计、征地、招标施工、生产经营、生产管理、债务偿还、滚动开发等工作。资金筹措由项目法人提出,应由政府安排的投资由政府主管部门安排。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主要是提出、评估并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十五”计划,加快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严格的可行性投资审批制度。经批准的储备项目将升级为年度实施项目,纳入预算,并提交全国或地方人大批准。并逐步取消非国家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决策审批的重点转向政府投资项目。
3。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机制。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支出预算,重点突出满足公众需求、以非营利性为基础、规范收支行为三个特点。要消除“越位”和“缺位”,改进现有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模式,建立以资金引导项目投资的新管理模式,增强财政对政府投资的决策权和主动权。财政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决算)审查制度、效益分析和反馈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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