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

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第1张

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第2张

评估行业以外的人通常认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供的评估价值,在市场上应该是可以实现的。否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实际上,估价是估价人员以“专家”的身份对估价对象的价值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看法,即估价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不应视为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虽然评估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保证价格,但不代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鉴定专业意见的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咨询或参考;第二,它是法医或证据。提供给委托方自用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给委托方自用的。比如估价报告是一种“私人产品”,通常属于咨询或参考。为委托方证明或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被委托方以外的特定第三方,尤其是许多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评估市值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参考。鉴定报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种鉴定通常是法医鉴定或证据鉴定。在这两种发挥不同作用的鉴定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起鉴证或证据作用的鉴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大于起咨询或参考作用的鉴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鉴定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订版)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严重不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严重不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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