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函的格式附件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发[2006]81号
建设部: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京环[2006]309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部实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行或者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改的,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执行中,请将正式文件和调查方案一式5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并将调查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为保持政府统计信息的协调性,本次调查获得的相关数据应在公布前及时与我局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范围
根据《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总说明和报表目录》的要求,所有市(建制镇以上地区,不含市辖镇)和县(城关镇)实行报表制度。具体申报单位和申报范围如下:
“房屋产权担保基本情况”是辖区内所有房屋产权担保机构;
“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情况”是指辖区内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
“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是指市(镇以上)、县(城关镇)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是指本辖区内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所有单位(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年度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按本制度规定的表格报送建设部。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函》(建环函[2006]124号)。
附件3:
房地产统计联络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司、局公章):
姓名
部门和职务
手机
办公室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注意:
1.房地产统计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建设部报送购房保障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信息、房屋调查、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等7份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由省(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室)、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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