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浙江省公考行职变化

07年浙江省公考行职变化,第1张

07年浙江省公考行职变化,第2张

8月14日下午,北京市烟花爆竹变“禁”为“限”的立法听证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两个半小时的陈述过程中,1
6位证人
围绕“”、“土地限制”以及是否应该设立专门的“申请解除”制度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其中30%的证人持反对意见。立法听证结束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表示,即将编制的听证报告将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但立法听证记录不会代替决策。
自1993年北京市颁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以来,人们在除夕、春节等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一直是被禁止的。近年来,一些案件甚至已经失控。而执法部门基本无力阻止这种大规模的非法排放。所以这就给立法者和执法者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老百姓基于传统习俗和心理需求,“没什么好偷的,放得下”。这种情况,我们其实可以称之为行政执法的困境。
在行政执法的困境中,政府往往面临两难境地——要么因为法律规则受到公开挑战,导致政府和法律权威资源流失;要么政府动用各种执法手段和资源执法,使得执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难以承受。简而言之,由于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状况存在明显的偏差,政府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行动策略上往往面临着“无法前进却又无法停止”的困境。但北京对原“禁放”规定的修订,是试图通过规则的修订,尽可能弥合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因此,可以视为一种超越行政执法困境的努力,这无疑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积极姿态。事实上,截至2004年底,在中国近300个禁止放飞的城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通过修改各自的法律法规,部分或全部退出联盟。
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执法困境实际上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执法困境呢?是因为当初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没有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征求意见吗?显然不是。以北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为例。当初“禁止”立法,其实是“走群众路线”制定的。那么问题就出来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听证会、座谈会、公开讨论有多少“参考性”?立法部门是否以真诚沟通的态度倾听民意诉求?
其实,这种执法乏力、执法困局的深层原因,并不在于听证本身的缺位,而在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和参与的效力不是同一个概念。从表面上看,立法过程可能表现出极大的公众参与,但规则的决定可能不会受到公众意见的影响。因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各方的诚意,取决于充分的信息公开,取决于制度化的程序规则,取决于理性负责的讨论和回应机制。没有这些必要条件,纯粹形式的公众参与必然难以为最终的立法结果提供理性支持。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以口号为手段,以单边行动为习惯的问题。这样一来,在具体立法和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实际上背离实际需要的立法和制定规则行为。因此,为了有效地超越和解决这种因偏离实际需求而导致的行政执法困境,一些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转变观念,放弃单纯以管理为中心来启动公共行政过程的态度,统筹规划,平衡和协调多元社会中的多重利益,以真诚、务实、服务的心态和行动回应公共生活中的现实需求。如果是这样,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协商、妥协就可以成为行政过程中的常态内容,而不是非要等到听证会才有一场看似打开所有人心扉的法治“盛宴”。
当然,笔者并不是要否定听证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意义;相反,公众仍然期待着包括听证会在内的各种参与,以便在促进立法民主和增强执法效果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听取和表达民意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有效的、真诚的沟通渠道。但是,对于行政执法中很多延续多年的执法问题,通过听证会、民意征集等方式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过程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必须体现政府真诚务实的立场。总之,在跨越和解决行政执法困境的过程中,听证固然重要,但仅有听证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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