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九)
9职业道德
9.0.1本条要求,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故意高估或者低估房地产价格,不得歪曲甚至捏造事实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9.0.3本条要求,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因专业能力有限,难以评估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原则上不得接受估价委托。但确需接受委托的,至少应当聘请两名以上专家参与,并在鉴定报告中对此予以说明。
9.0.4本条要求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的文件和资料保密。根据委托人文件的重要程度,可以确定保管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9.0.6本条重申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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