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重点归纳( 一 )
第一章:香港银行体系简介1
第二章货币、银行和经济4
第三章:香港银行业规例-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资金比率、银行业务的局限及限制5
第四章:国际银行业-监管和市场发展7
第五章金融机构、资本和货币市场8
第六章银行清算系统和资金划拨10
第七章个人银行业务
第八章商业银行服务12
第9章私人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14
第十章银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5
第十一章对外贸易融资-跟单信用证和托收、装运条款和单据17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交易20
第十三章外汇22
第14章授予信贷服务的基本考虑因素24
第十五章预付款的种类25
第16章特殊类型的借款人——商业部门26
第十七章出借证券28
第十八章资产负债表分析29
第十九章事前控制30
第一章:香港银行体系简介
l三层体系的主要特点
制度转变的主要特点是旧类别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LTDS)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RTDS)被两个新类别取代,有限制持牌银行取代LTDS,而接受存款公司(DTCS)取代存款公司。
除了本地注册银行的最低缴足股本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外,持牌银行的规定并无改变。
“银行”一词或其派生词必须用“商人”或“投资”等形容词修饰,以便与持牌银行明显区分。然而,诸如“商业”或“零售”等术语是不可接受的。
在海外注册成立的RLB公司可以其公司名称进行交易,即使该名称包含“银行”(或其衍生词)一词,但该名称必须立即与“有限制持牌银行”一词连用。
缴足股款的最低资本要求是2500万港元,而不是以前的1000万港元。
l系统的影响
健全的海外银行,即使它们不符合获得正式牌照的审批标准,现在也可以作为有限制的银行在香港开设分行,作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替代选择。
1.允许直接进入RLB层。
2.RLB的地位优于RLB在海外注册的LDTC。
3.海外银行是新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一栋大楼的办公室里经营
4.本地银行传统上经营零售市场,而获认可为有限制牌照银行的海外银行则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l香港金融管理局:
1.成立于1993年4月1日
2.将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监理处合并。
3.宗旨:维持香港货币及储备管理和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以赢得香港市民和国际金融界的信任。
责任:
1.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发展
2.维持汇率和货币稳定
3.香港债务市场的发展
4.促进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完整性和发展
5.管理外汇基金的资产
6.银行业条例下对认可机构的审慎监管
7.制定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政策
8.HKMA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能够以不同于公务员的条款聘用工作人员,以吸引具有适当才干、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9.HKMA向财政司司长负责,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控制和HKMA的年度预算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业务范围:
1.存款
2.贷款
3.解决
4.担保
5.银行间借贷
6.中国国债交易
1.香港“银行”的定义
银行是金融中介,提供与金融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殊服务。在香港,《银行业条例》将“银行”定义为经营“银行业务”,并持有由HKMA和特区行政长官共同颁发的有效银行牌照的公司。*本质上
2.银行业
银行业务是:
(1)从公众处接受活期存款、储蓄存款或其他类似账户的款项,这些款项应在要求时或在三个月内偿还,或在三个月内通知偿还;
(二)支付或者收取客户签发或者支付的支票。
(3)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或签帐卡,提供业务建议,处理客户的自动支付系统,转账,以及提供外汇和其他服务。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活期账户通常对客户不产生任何利息。
l只有持有有效许可证的银行才允许提供支票存款账户(活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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