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重点归纳( 一 )

银行业务重点归纳( 一 ),第1张

银行业务重点归纳( 一 ),第2张

章:香港银行体系简介1

第二章货币、银行和经济4

第三章:香港银行业规例-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资金比率、银行业务的局限及限制5

第四章:国际银行业-监管和市场发展7

第五章金融机构、资本和货币市场8

第六章银行清算系统和资金划拨10

第七章个人银行业务

第八章商业银行服务12

第9章私人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14

第十章银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5

第十一章对外贸易融资-跟单信用证和托收、装运条款和单据17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交易20

第十三章外汇22

第14章授予信贷服务的基本考虑因素24

第十五章预付款的种类25

第16章特殊类型的借款人——商业部门26

第十七章出借证券28

第十八章资产负债表分析29

第十九章事前控制30

第一章:香港银行体系简介

l三层体系的主要特点

制度转变的主要特点是旧类别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LTDS)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RTDS)被两个新类别取代,有限制持牌银行取代LTDS,而接受存款公司(DTCS)取代存款公司。

除了本地注册银行的最低缴足股本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外,持牌银行的规定并无改变。

“银行”一词或其派生词必须用“商人”或“投资”等形容词修饰,以便与持牌银行明显区分。然而,诸如“商业”或“零售”等术语是不可接受的。

在海外注册成立的RLB公司可以其公司名称进行交易,即使该名称包含“银行”(或其衍生词)一词,但该名称必须立即与“有限制持牌银行”一词连用。

缴足股款的最低资本要求是2500万港元,而不是以前的1000万港元。

l系统的影响

健全的海外银行,即使它们不符合获得正式牌照的审批标准,现在也可以作为有限制的银行在香港开设分行,作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替代选择。

1.允许直接进入RLB层。

2.RLB的地位优于RLB在海外注册的LDTC。

3.海外银行是新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一栋大楼的办公室里经营

4.本地银行传统上经营零售市场,而获认可为有限制牌照银行的海外银行则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l香港金融管理局:

1.成立于1993年4月1日

2.将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监理处合并。

3.宗旨:维持香港货币及储备管理和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以赢得香港市民和国际金融界的信任。

责任:

1.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发展

2.维持汇率和货币稳定

3.香港债务市场的发展

4.促进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完整性和发展

5.管理外汇基金的资产

6.银行业条例下对认可机构的审慎监管

7.制定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政策

8.HKMA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能够以不同于公务员的条款聘用工作人员,以吸引具有适当才干、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9.HKMA向财政司司长负责,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控制和HKMA的年度预算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业务范围:

1.存款

2.贷款

3.解决

4.担保

5.银行间借贷

6.中国国债交易

1.香港“银行”的定义

银行是金融中介,提供与金融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殊服务。在香港,《银行业条例》将“银行”定义为经营“银行业务”,并持有由HKMA和特区行政长官共同颁发的有效银行牌照的公司。*本质上

2.银行业

银行业务是:

(1)从公众处接受活期存款、储蓄存款或其他类似账户的款项,这些款项应在要求时或在三个月内偿还,或在三个月内通知偿还;

(二)支付或者收取客户签发或者支付的支票。

(3)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或签帐卡,提供业务建议,处理客户的自动支付系统,转账,以及提供外汇和其他服务。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活期账户通常对客户不产生任何利息。

l只有持有有效许可证的银行才允许提供支票存款账户(活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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