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考试实务(复习)——规划实施管理部分评析题C

注册规划师考试实务(复习)——规划实施管理部分评析题C,第1张

注册规划师考试实务(复习)——规划实施管理部分评析题C,第2张

例6
20世纪90年代初,某沿海地级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规划在城市东部建设中心区,主要目的是缓解老城区的人口、商业和行政办公压力,发展新的商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大型会展文化中心和部分市级行政办公区。当时城市的东部在城市的主要发展区,面积约3平方公里。面对内湾,它有一段距离,原来的老城区和方便的交通联系,所以它是一个理想的网站建设的中心区。市政府随后组织编制了中心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并开始招商引资,准备大干一场。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随着1997-1998年国家治理经济过热和亚洲金融危机,许多原本打算发展的投资者因为资金有限和大环境需求不足而撤资或停工。中心区只建了一个展览中心、一个图书馆和一个中心广场。为了继续推动这一地区的发展,市政府匆忙修改规划,将原本打算建设商业中心的大片土地改为住宅用地,重新投资开发房地产,并在中心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三个住宅小区。但2000年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整个城市对商务办公和金融服务的需求再次上升,大量项目申请开工建设。但这些好项目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场地,原来中心区的土地有相当一部分被转为居住用地。市政府开始着急了。一方面,原来的中心区实际上只建了一半,城市中心的功能远没有发挥出来,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另一方面,没有新的建设项目的地方。希望政府相关规划部门能重新定义一个中心区的位置,解决城市的燃眉之急。
例6的评价
评价:这个例子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可以随意扩张。有时候,城市主要功能区的位置是独特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像中心区这样重要区域的位置。它不仅是城市的心脏,也是城市重要的行政、商业、商业和文化设施的所在地,同时也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观区域。一般项目不允许建在中心区。第二,政府要处理好一个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城市中心区的建设不是1-2年就能完成的,要精心规划,逐步建设。任何草率的行动都有可能给城市带来长期的不利影响。城市建设是一项百年工程。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城市建设规律,最终只能给城市带来不良后果。

第三部分:规划设计条件实例评估
例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经市规划局(99)规建字第1052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在某市东方东路建设中山大厦。公寓楼项目共18层,地上32层,建筑规模7万平方米。但该单位将18层部分独立加高9层,违法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现在公寓正在接受市规划局的调查。
例1评价
本次违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将修改后的规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加高。【/br/】根据规划审批程序:已取得批准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重新申请设计方案变更建筑高度和布局的,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函件(写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相关图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前应当协调一致。有必要重新审视修改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违法事实清楚,应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部分,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管理
例1
1993年,X市粮食局以建设粮油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2000元的价格征用小北村耕地109.58亩。当年粮食局征地计划是每年批发零售粮油2500万吨,营业额2000万元,利税100万元。据说它的规模将是全省第一,这将使城市的经济繁荣。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小北村的村民愤怒了很多年。粮油批发市场没建起来,国家和地方人民都没兑现。100多亩耕地落到了粮食局手里。随后,这些耕地邓被侵害成几块,每块约4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入股的形式转让给个人和部分单位,每块3.5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建造了自己的房子、商店、酒店、公司等。粮食局自己建的粮油批发交易大厅只有200平米,一直没有开业。征用了100多亩地,只建了这么一个小交易大厅。就连这个交易大厅,现在也租给了私人,成了存放方便面的仓库。两名以上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确实是国家需要的,他们会理解并支持。但他们现在看到的,真的让他们不服气。不管怎样,他们都要查清楚,做个声明。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当初粮食局以建立粮油批发市场为由征用农民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用地。但粮食局并没有按照规划和原计划规模建设批发市场,而是将大部分土地转为房地产开发。被征用的耕地改变了用途,做的事情与粮油批发贸易无关。实际上改变了建设用地的性质。粮食局因征地后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按法定程序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首先,粮食局要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开发新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有,会提出变更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这包括相关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以及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粮食局需要对变更后的土地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例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镇政府协商,准备使用该乡镇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经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共同组建该公司。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合公司,在乡镇提供50亩土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建设60栋别墅,作为度假村,吸引市区游客。预计利润会很可观。联合公司开始运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村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合资期限为50年。无论盈亏,公司每年定期向村里缴纳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来源:www.examda.com
点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其违法的。表面上是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租赁土地。首先,承包主体资格不对。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代表农民单方面处置土地并从中获利,不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联营公司合同。另外,这个联合公司的协议也是非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所谓的村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和费用,不承担风险等。,这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资企业所遵循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说明村里根本就是想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来赚取利润,而不是为了合资公司。正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土地使用者还必须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明明是乡镇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却声称是合资公司,没有缴纳国家相关税费。这种合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逃避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其次,对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3
某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区域,占地24500平方米。由于效益不佳,计划利用区位优势,出售部分富余厂房用地,建设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协议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住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周边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后,认为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两证一书”。
评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后作出分析,认为可根据土地的具体位置和条件改变土地性质。因为该地块“位于城市中心重点区域”,根据规划法的规定,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调整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性质。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理,“两证一书”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已发放,是正确的,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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