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1张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2张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地区,是指长株潭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株潭区域规划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基础。长株潭城市群地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株潭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制定和调整区域规划;
(二)依照本条例管理辖区内的行政区域空;
(3)对具有区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规划、选址提出建议;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2)对长株潭城市群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3)对具有区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四)指导和协调各个空行政区的划界工作;
(五)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关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机构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各类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的编制、修改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
专题会议将对空之间的行政区域范围、具有区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认及其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和决策。协调不成的,报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群发展目标和总体空结构;
(2)主要城镇和产业集群的功能定位;
(3)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生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空区域治理;
(5)区域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
(6)计划实施的时机和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长株潭行政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修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组织。
第十二条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长株潭城市群总体空结构和重要设施布局进行部分调整的,或者长株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的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之间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的划定方案空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长株潭人民政府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保护绿地、特殊绿地和其他城市绿地空。在禁止开发的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止开发的区域内,不允许建设景观保护和文化展示以外的项目,不允许建设与保护需求直接相关以外的其他建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的利益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岸回水坡脚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等。,在城市群的边缘空。在限制开发区域,应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得建设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以外的一般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空治理的要求,制定区域空治理的行政法规,明确管理主体责任、保护范围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对区域空布局和生态环境、人文环境有重大跨城市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协调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的具有重大区域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建设的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其是否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协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监督制度,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空所辖区域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和长株潭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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