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何证明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基础,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利益的代表。如果保险经纪人不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严格来说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投保人持有对保险经纪人的制约权:“委托权”——投保人通常一年委托一次经纪人。如果经纪人的服务不能让客户满意,经纪人很难获得下一年的委托;但是,经纪人要发展一个客户,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如果他得不到持续的委托,对一个经纪人来说是一种惩罚和损失,是投保人对经纪人的限制。
在国外,一个好的经纪人一般会服务客户一辈子;对律师来说,付款就是委托人。表面上看起来对律师的制约更强,但实际情况是:按工作日付费的话,只要律师按时间支付他的劳动,不管效果如何,都要付费。如果你对他的工作不满意,你对他的限制仍然是辞退,但是你还是要交你应该交的费用;如果按结果付费,一旦达不到要求,能做的只有辞退。同时,你可能会因为没有达到目标而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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