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专业术语不明惹争议 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财产险专业术语不明惹争议 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第1张

财产险专业术语不明惹争议 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第2张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纠纷的日益增多,人身保险条款和车险条款也在不断修改完善,有效防止了一些人钻条款的空子,谋取非法利益。河南濮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大风”进行赔偿,致使保险公司损失45万余元。这一案件也引起了修改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的迫切需要。本案中,投保人、保险公司、法院的意见整理如下,希望对广大保险从业者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场大风引发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刮坏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用线路,导致厂房和玻璃溶液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风速为9m/s(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可能是暴风雨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不服,起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br/】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中没有对暴风雨的评论,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以至于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够损害保险标的的强风就是暴风雨。原因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风暴、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内涵和外延不做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因为不懂专业术语,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这样一来,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就认为能损害保险标的的强风就是暴风雨。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告知风暴为11级风,风速为31m/s,则被保险人不予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约定哪些风会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责任。3.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的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理解。如有争议,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被保险人还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风速为18m/s,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记录表,有“强风”一栏,无“暴雨”一栏。
一审中,保险公司指出,保险公司无权修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如果不符合条款的规定,它应该拒绝赔偿,并且不能在发生纠纷时立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必须遵守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所以投保人将这份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城风速为9m/s,不在暴雨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3.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按照保险立法的初衷,并不是说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样容易让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理由。本保险合同条款清晰明确,语义上不存在歧义或多义性,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索赔的损失不实,证人不具备资格,也没有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
风暴定义不清
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未对风暴做出任何批注,投保人在未了解该条款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发生了保险合同以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没有对风的说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没有说明,使被保险人认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风是暴风雨。从1954年开始,濮阳市的风力已经有50多年没有达到风暴级了,这使得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很小。保险条款的免责部分,对于暴风雨、台风和龙卷风以外的风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没有约定,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赔偿责任也不明确。由于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保险公司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进行赔偿是错误的,未审查气象证明的真实性,保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原因如下:1。根据一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雨,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保险期间的财产损失。这样的认定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发了两份不同的风证。从笔迹来看,它们是同一个人写的。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1996)18号文件规定,综合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风暴责任扩大到了八级风,并不是只有十一级风的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5.在保险单的左上角,用粗体字标明了“请仔细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色圈出。此外,在保单的下半部分,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用粗体表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br/】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没有对暴风雨的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雨理解为可能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强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用黑体字标明被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附款,但暴雨、风暴等专业术语的含义,一般人仔细阅读后并未正确理解。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专业术语,但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将风暴理解为能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强风,即风暴。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对保险公司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瞬时风速已经达到风力8级,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未达到暴雨为由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观点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亟待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原本是一种利益型保险,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损失惨重,这种保险濒临亏损边缘。中国的保险法已经修改了两次。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制定颁布的,10多年来一直没有修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公司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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