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六)

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六),第1张

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六),第2张


1。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仅限自然人,不一定是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注:根据张海霞,国家公务员仍然不能担任行政主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以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集会,*以及其他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有资产;
(九)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因公缺勤,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归者;
(十六)其他违纪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交易本身仍然有效)
(六)将他人与公司之间交易的佣金收为己有;
未经授权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维权机制——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但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归公司所有的一种诉讼形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止经营权滥用,是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公司利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张海霞表示,如果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我觉得这里他的理解有错误。他也应该要求董事或监事先起诉,然后他才能起诉自己。)
4。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申请
(注:这不是股东代表诉讼,不要求持股比例,起诉对象不包括第三人)
5 .股东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该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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