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著作权
第一,版权的主体
版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著作权人应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
1.作者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
2.作者以外的版权所有者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的人;
通过合同获得版权的人。
3.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2)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3)混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4)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6)匿名作品的版权主体
(7)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第二,版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工作的要素
(1)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二)具有独创性或者原创性;
(3)可以用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达。
3.作品分类
(一)按照作品的物质载体分类;
(2)按作品功能区分类;
(三)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四)独立作品和合作作品;
(五)独立作品和委托作品;
(6)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4.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物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社会公益性质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日历、数字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版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间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版权所有者包括:版权所有者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
(一)使用权,即通过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获得报酬权,即允许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处分权
著作权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是处分权的基本标志。
3.版权的获得
(1)版权的原始取得
作者通过创作作品取得著作权的,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
(2)版权的衍生获得
著作权人根据合同、法律规定等原因取得著作权的,称为著作权的派生取得。衍生工具收购的主要原因是:
①依法取得著作权。比如版权中的使用权是通过授权取得的;取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人,还应当取得该作品的展示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②通过继承获得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③依法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4.版权保护的期限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
(四)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著作权法就不再保护。
(五)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一旦作者的身份确定,上述规定应适用。
(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发表的,其著作权的保护期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七)外国人的作品在国外首次出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已经在中国出版。
(8)对于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保护期限与作者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一生加50年。过了这个时间限制,无论作品出版与否,都将进入公有领域。
所有超过保护期的作品都不再享有版权中的财产权,是公共财富。
5.版权限制
(1)版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出版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合法使用许可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强制许可。
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将根据情况授予申请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申请人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
四。邻接权
1.相邻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基础,法律赋予传播者的作品权利。
邻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授权的传播者。一般是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员。
2.相邻权的类型和内容
①相邻权的类型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其文学、音乐、戏剧、舞蹈和民间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也称狭义邻接权。
(2)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3)组织广播和电视的权利
广播电视机构有权允许或者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播放、录制、复制,有权因依法授权他人播放、录制、复制获得报酬。
②邻接权的内容
(1)艺术表演者的权利
艺术家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律许可。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A.权利包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直播;
(四)许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B.保护期限
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
录音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保护期为50年。
(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内容和期限: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产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例如,如果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为非商业目的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许可,也不向他们支付报酬。
(1)广播电视组织权的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1)玩;
(二)许可他人演奏,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节目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动词 (verb的缩写)版权保护
1.侵犯版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法律依据,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十一)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十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十四)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五)制作、销售带有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有上述(一)至(八)项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五)项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
(3)行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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