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1张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2张

第一,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因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债务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获得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利润;债务人有义务归还。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一)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

(2)对方遭受损害;

(3)取得的利益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3.不当得利的处理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受益人与受损害人之间就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第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愿实施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以减少或者避免对他人利益的损害。

在无因管理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管理或服务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益人是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获得利益的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的目的是鼓励帮助他人的行为,尽量减少对他人利益的损害。

2.无因管理的要素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并为此付出一定代价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的,所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无因管理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下列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1)管理者管理自己与他人的共同事务;

②主观上没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目的,在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给别人带来了利益;

③把自己的事情错当成别人的事来管理;

④非法经营;

⑤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

(3)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

(4)使受益人受益。

3.无原因管理的债务处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债务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有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者要管理得当。

首先,管理者不应该在管理事务上与自己的真实利益背道而驰;

其次,管理者要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了解管理事实。

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必要性和可能性。

③报告义务

经理应向自己报告情况并结清账目。

(2)我的义务

①还款义务

我将支付经理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也就是我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不得不支付的费用。应该包括直接费用和合理的人工成本。

②还清必要的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自己事务过程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当由自己清偿。

(3)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我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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