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宪法笔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1张

宪法笔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2张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身份和国籍。
通常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自1953年《选举法》以来,“公民”的头衔被“国民”的头衔所取代。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民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没有其他的资格。
(二)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我出生在中国,拥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而我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我就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境内,本人出生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可以授予中国国籍:
1 .一个中国人的近亲;
二。定居中国;
三。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第八条申请中国国籍的人,被授予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经申请,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1 .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国外;
三。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被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除第九条规定外,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岁的人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当地的市、县公安局,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批准的,公安部将颁发证书。
二。公民和人民
在中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
①类别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现在所说的人民,是指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②范围不同。中国所有公民的范围比人民更广。除了人民,公民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③后果不一样。公民中的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履行一切义务;一个公民的敌人不能享受他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一个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④公民表达的是个体观念,人们表达的是群体观念。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又称宪法权利或基本人权,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基本权利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是母性的,可以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权和法律平等密不可分,因此是所谓的“自明”权利。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又称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首要义务。它与基本权利一起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宪法所列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人权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和革命胜利后,人权也从理论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直接成为政治纲领或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内容。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是:第一,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其次,每个国家的人权实践总是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所以,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脱离历史和国情,不能脱离国情。第三,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保障。第四,中国愿意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重视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时,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管辖权,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该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
2004年宪法修正案:――人权在宪法中的意义
第二十四条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改为第4款。
①对我国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②它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③引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④引导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五、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1982年宪法对原有的基本权利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基本特征如下:
1 .结构顺序已经改变。前三部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机构一章之后的第三章,82年宪法把它作为第二章,与总纲相衔接。说明公民宪法地位的提高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延伸。
2。增加了条款,内容更加充实。五四宪法十四条,七五宪法两条,七八宪法十二条,八二宪法十八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清晰。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8.宪法为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
4。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8.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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