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三)

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三),第1张

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三),第2张

4.2.过程控制
1)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有目的的巡回检查、试验和待命。
(1)在检验过程中,及时发现施工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最终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2)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以及存在问题难以返工或对返工影响较大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口头通知承包人改正,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
(4)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结果,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查。
2)核查项目的预检
(1)承包商应填写预检项目检查记录表,并提交项目监理部核查。
(2)监理工程师对预检项目检验记录表的内容进行抽查。
(3)通知承包商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进行整改和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隐蔽工程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部提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2)监理工程师应在现场检查和核实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
(3)对于隐蔽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不合格工程通知单,由承包人整改,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
(4)隐蔽检查合格的工程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5)根据合同规定,行使质量否决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与业主一起发出停工令。
(6)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提出后未采取改进措施。
(7)隐蔽作业未通过现场监督的检查,而是自行隐蔽。
(8)擅自变更施工设计图纸。
(9)使用无技术合同证明的工程材料。
(10)未经技术资格审查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11)其他严重质量事件。
(12)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建议拒付工程款并督促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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