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违约损失怎么赔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违约损失怎么赔,第1张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违约损失怎么赔,第2张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些规定表明,对方违约时,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施工合同中,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属于违约金的一种。二是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建筑合同中应用最为广泛。如FIDIC合同条件第63条和第69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商违约和业主违约情况下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三种方式是根据法律确定损失赔偿方式。这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方法,主要用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同时,该条还确立了违约赔偿的一般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赔偿采取全额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全额赔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将违约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状态。一方面要求给予受害人全额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利润);另一方面,也不支持让违约方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包含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这些规定反映了这一立法精神。
具体适用法律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额时,有以下规则值得注意:(1)主观臆测的损害赔偿不能赔偿;(二)补偿方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3)受害方在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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