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约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

谈合约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第1张

谈合约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第2张

第一,项目决定合同,合同反作用于项目管理。合同的形式必须由项目的具体需要决定。比如工程只是场地平整,费用只涉及土方平衡。但合同却要为业主提供设计创造一个复杂的FIDIC施工条件,这是给自己找麻烦。这种项目不是设计出来的。只要有详细的勘探数据,给承包商几个基准坐标,提供一个简化的合同,承包商就可以很好的完成。
项目的这些特定的内外部因素决定了项目的基本特征,从而必然决定了合同的形式。作为承包经营者,我只能适应这类项目的独特性。
相反,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项目开发本身也必须有一些自己必须遵守的规律。这将对项目产生反作用。比较常见的有周边环境噪声和环境保护影响的限制、强制保险的限制、农民工工资的克扣等。

二、交易决定契约,契约也反作用于交易。有交易才有合同。与交易合同的关系严格归入“项目确定合同”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一个常见的例子:预付资金建设。严格来说,预付款是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工程融资。国内合同结算,即预付款行为,大多直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没有项目融资功能,而《建筑法》等相关工程法律又无法规范融资金融行为,所以这种垫资内容出现在工程合同中是极其尴尬的。不明原因的预付款与明确的工程施工交织在一起,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麻烦。
预付款既然是一种融资行为,就应该受到国家金融法规的约束。据我所知,国家对这种融资形式没有限制。这个问题很好处理: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融资合同根据项目融资合同签订。相关融资条件在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如项目首期应支付的进度款。承包商愿意以项目融资的形式对项目进行投资。相关融资资金将在项目结构封顶时按XX比例逐步回收。等一下。【/br/】经过上述处理,预付款可以光明正大的进屋了,再也不用躲在工程合同的角落里受那份委屈了。显然,是预付款的交易行为决定了它应该以融资合同而不是工程合同的形式出现。交易决定合同。
项目的日常交易行为决定合同也很常见。采购一批灯具,定制一个广告灯箱,前者可以要求押金,但后者为什么要收押金?为什么前者要用采购合同,而后者要用施工合同的变体(制作+安装)合同?为什么钢材等建材一般不进场验收(监理的钢材验收是材料复试而不是现场验收),而包括卫生间五金在内的设备要进场验收,现场验收后还要支付一笔重要的合同款?对于国内的工程建设合同,为什么要留下一份“建设期材料审查”的巨额合同,而且双方一直都很享受?等等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以及最后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是交易行为决定合同行为的例子。
合同对交易有反作用,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各种担保。目前国家规定农民工工资强制扣缴制度,也是合同对交易行为的一种强制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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