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支持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支持,第1张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支持,第2张

业务是集团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一套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本制度的主旨是规范企业成本管理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施工项目成本、大宗货物/服务采购成本和费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通过一年的运作,集团工程业务部在成本管理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工程业务人员的智慧、才华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示。已经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刘学军老师通过分析四大法规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为我们讲解了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些工作原理,让我们对工程业务管理有了更多的了解。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要规范其市场行为和操作程序,就要依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本文从《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工程造价控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实意义。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由自身特点决定的,其管理范围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程造价管理已经从以前单一的预算、预结算、定额管理逐步向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方向发展,从以前的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发展。这是工程造价管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其目的是逐步实现市场化的建设工程价格形成体系,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要求。

建筑产品的形成是一个特殊的生产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的有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这四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价格法: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争。工程造价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手段形成的价格。按照价格法,应该属于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国大多数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是依据各部门、各地区下达的工程定额和相应费用进行的,中标价格也是在评标定标中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种做法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将发生重大变革。今后,工程造价应逐步由原来国家颁布的强制性固定价格,转变为在国家固定价格指导下,根据企业单项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的计价模式。《价格法》的颁布,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解除了建筑企业的价格约束,为建立公平、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

二。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的市场价值。合同法是调整经济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第十六章《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包括工程造价,《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概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是规范经济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价格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第四十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从这些规定来看,什么叫“合理”?能中标吗?回顾历史,在1992年建设部提出的“控制数量、指导价、竞争费”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合理,建筑产品价格由原来的强制性产品价格变为指导价,由过去的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进而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完全是通过合同交易的形式实现的。《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设工程承包的交易活动被纳入法制化轨道,这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蕴含着发展的机遇,即如何代表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三、建筑法引导工程造价的市场行为。建筑法是规范、监督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法律。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人”。选择最佳承包商还包括以合理价格中标的原则。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公开招标授予合同,费用的确定应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br/】建筑工程招标不是为了降价,而是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施工时间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成本。作为业主,当然要考虑把成本做到最低,但也不盲目降价。我们也考虑转让一些资产的实际价格,以及承包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利益。国外招标项目也是低价中标,但是没有。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前4名的承包商有望在较低的商务报价中中标,但最低报价不一定中标。如果有损失的风险,作为业主,我们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因此,合理的投标价格应体现“优质、低价、工期短”。

结语纵观国际建筑市场上流行的各种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政府宏观调控价格总水平;根据企业实际项目自主报价,体现“活市场、活价格”的特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今天的工程造价应用技术和规则相互融合,标准趋于接近。随着中国加入WTO,工程造价将不得不应对WTO规则的冲击。我们应根据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制定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配套法律,并密切关注新的政策法规,以提高工程业务管理能力,使我们集团的各种利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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