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摘要】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以施工合同为中心,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师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人。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以施工合同为中心,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师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人。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实行监理的项目,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是代表业主履行合同。同时,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仍处于中心地位,承包商的所有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在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维护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商利益,这在实践中似乎违背了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畏首畏尾。实践中的公正性与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指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协商的结果。双方的根本利益是按照合同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这体现了实践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实践中的公平”而主动帮助承包商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局部的,工程师不能超越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应及时、实事求是地处理承包商遵守合同的说法。这也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二,关于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固有的错、磕、碰、漏,工程设计变更不可避免。设计变更通常由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管理中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和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的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经工程师批准后,发包人将变更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第一,注意工作方法,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理有据,符合规范。和设计师心平气和的沟通,不要冷落了文人,把关系搞僵了。2.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衡量变更项目,确定最终变更数量、单价和总价。
三。关于工程索赔。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对索赔反感,有的承包商不会索赔,现在工程索赔行为已经不多见。一些监理工程师不熟悉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和技巧。施工索赔是国际惯例。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索赔的条款多达37条。显然,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和处理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是体现监理工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商提出的合理索赔是规避风险的最后一招,监理工程师应该接受但不能拒绝。二是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和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做法。第三,要仔细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提出索赔时,可以知道索赔与合同的区别,快速判断索赔是否有效。4.注意收集和积累原始数据、凭证和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一进入现场,就必须有目的地安排专人管理信息和数据。证据完整、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应予以拒绝。第五,认真履行工程师的职责,以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开展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和疏忽导致索赔的机会。
四。合同纠纷。
由于当事人利益不同,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合同条款不够严谨,设定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等具体问题委托监理工程师行使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解决分歧,以免这些分歧拖下去,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第一,平时要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当他们发生合同纠纷时,能在和平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是要了解产生分歧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做到对症下药。第三,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是业主的理由,不姑息是承包商的理由。第四,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不要怕伤人。而且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怕伤到人。防止事态扩大,导致双方都无路可退。一时解决不了的,不妨放在一边,冷处理。第五,调解要及时完成,如会议纪要的补充协议。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确认合同履行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最重要环节。竣工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和单位(竣工)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首先要注意承包商不能“实事求是”地接受超出合同的增加工程量。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商留下增加工程计量的借口。二是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行为,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应有勘察、设计、质监及相关反包单位,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
总之,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商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地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更好地实现三大目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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