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第1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第2张

四。城市规划中对建筑物的限制

4.1建筑基地
4.1.1土地使用性质反映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现实中,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有不同的功能。同一基地内有不同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功能部分组成的,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

4.1.2基地应毗邻道路红线。由于基地的可能形状和周围条件复杂,连接部分的长度没有规定,但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持基地外部交通、疏散、消防和组织基地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关键因素,应根据基地的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和基地总人数确定。3000㎡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限,明确基地内道路的不同要求。


4.1.4本条是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之间的边界线。建设单位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益,往往不顾相邻基地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通风、采光、日照等,将建筑建在边界线旁边,从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一段后半段指的是防火墙隔开的联排别墅和商铺,前后应该有空地面或道路。【/br/】第二款在具体执行中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留出一半的建筑日照距离。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某小区建筑控制高度不大于18m的,相邻基地边界线两侧建筑应按建筑高度18m留出一半建筑日照距离。至于高层建筑面积,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解决,不应要求相邻建筑按照高层的日照距离退让。为保护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形状复杂的建筑物和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基地周围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物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第三款的内容。《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
第一款是根据大中城市交通状况考虑的。70m距离的起点是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转弯)半径的切点,因为确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往往不符合标准。70m的距离由以下因素决定:道路转弯半径占18 ~ 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度为4 ~ 10m人行横道侧距停车线宽度约2m;停放或等待行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在交叉口设置城市公交站牌规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交叉口红线交叉口50m)。综合以上因素,基地道路人口位置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以上情况指的是路口前车行道的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侧不要求停车或等待行驶,但仍需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地铁到人口和公交站台的距离过小,参照相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拥挤建筑的基底对于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安全极其重要。由于建筑的性质、特点和人员密度不同,本规定只是一般规定,特殊建筑的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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