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第1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第2张

不及物动词建筑设计
6.1布局
6.1.2标准化和模块化是现代建筑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设计中的随意性和忽视建筑学基本原理的倾向,特别提出平面布置中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块统一标准》(GBJ 2)的规定。

6.1.4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设计中很难预测未来的变化。为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设计中应强调布局的灵活性和弹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1.5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的国家,这就要求地震区建筑布局的特殊性。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新规定。鉴于各类建筑按使用要求层高差异较大,各建筑存在差异,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应结合具体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并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2.2原规范第4.1.1条第一款内容基本保留。本条款规定了室内净高的计算方法。除一般规定外,如果影响楼层空房间的有效使用或屋顶悬挑构件(如肋板、薄壳模板楼盖、桁架、网格、通风管道等。),规定应按楼板与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管底等)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原规范第4.1.1条第二款内容基本保留。各类建筑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差异较大,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辅助房间、走道等。空有共性。规定最低处净高不小于2m,兼顾人站立和通行的必要高度和一定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都符合这一规定。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在民用建筑中已被广泛用作重要房间空。本节根据近几年的工程实践,对原地下房间空的功能、防水、防火等方面进行了补充。

6.3.1本条是一项新规定。地下空房间往往被综合开发利用,这一段强调了各种功能之间的协调。为了提高井下空的利用率,如有可能,应提供各井下空之间的联系条件。由于地下缺乏明确的参照系,以及人们对地下空的恐惧,所以特别强调地下空的布局要有明确的朝向,并充分考虑其对人的心理影响。

6.3.2本条是一项新规定。由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所以需要结合工程实际,从安全卫生的角度出发,限制地下空的使用。

6.3.3本条是对原规范第4.6.2条第二款的修订。鉴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已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处不再作详细规定。原文章保留两段,仅修改部分文字。

6.3.4本条是一项新规定。特别增加本条是为了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框架空层的净高
6.4.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管道的敷设高度和安装维护的要求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道在运行时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使室内温度和湿度升高,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利于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要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地下室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置出风口或通风管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计算的要求。
当上部建筑的管道转移到下部不同功能的房间时,宜在上下部分之间设置设备层,以防漏、滴水、隔音,并便于维修。
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等设备用房。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建筑中,无论层数、位置、安全出口及管道穿越隔墙、防火墙、楼层等。防火规范分别有规定,本条是原则性提示。

6.4.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室)。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6.1.13条规定,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在北京和上海,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也设置了避难层(室)。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包括单元或走廊),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人员疏散到室外并不容易。加拿大相关研究部门提出了以下数据,利用1.10m宽的楼梯将高层建筑内的人疏散到室外。除18层及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外,每个防火分区内将设置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即使是剪刀差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也有两个疏散楼梯。疏散时间可以减少一半。即便如此,在30多栋高层住宅的情况下,也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疏散人群。因此,本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避难层(室)。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本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的公共厕所、盥洗室、浴室和住宅厕所。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不好而渗漏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规定是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所必需的。复式公寓允许卫生间布置在本套房的卧室、客厅(厅)和厨房的上层。要求这类房屋的设计满足这些要求,以改变设计中处理不好或过于粗糙的情况,如加强通风防止空气污染逸出、严格的地板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
第2款。由于各种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同,卫生设备的配置也不同。本条不作统一规定,应按个别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根据女性长期如厕的特点,适当增加女厕蹲(坐)次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立)女蹲(坐)比例为1: 1 ~ 2: 3,商业区为2: 3。第6段。在管理水平较高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高差和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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