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1张

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2张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宿舍楼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宿舍楼的设计。
第1.0.3条宿舍楼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基地及总平面图
第2.0.1条宿舍用地应位于日照条件好、通风良好、场地干燥、排水方便的地段;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符合相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宿舍应靠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食堂、娱乐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应超过250米。
第2.0.3条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地、晾衣设施、自行车存放场所宜设在宿舍附近。
第2.0.4条宿舍的日照间距按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宿舍区应避免跨界车辆。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宿舍房间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几组房间应配有厕所、盥洗室或盥洗室。每间宿舍应配备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降温干燥用房空。厕所、盥洗室和公共房间的位置应避免干扰客厅。
第3.1.2条宿舍的房间大多要有良好的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房间应该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宿舍的房间和辅助用房应具备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房间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管道等有效的通风措施。
第3.1.4条宿舍、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室、公共厨房等。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窗户与地面的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家庭用房
第3.2.1条宿舍用房按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用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第3.2.2条卧室的床布局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张单人床的长边间距为0.50m
两张床的间距为0.10m.
第三张与第二张床之间的过道宽度为1.10m.
第3.2.3条卧室内应有储物间空,冷、寒、暖地区人均储物量不应;炎热地区不应小于0.35m3.
房型表3.2.1

注:①一人房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客厅包括空房间,分为睡觉和学习两部分。
第3.2.4条设置固定书架时,其净高不应小于0.25m,每个书架的净高不应小于0.30m安装壁柜时,其深度不应小于0.50m,固定箱架时,每个箱子的净高空不应小于0.80m(长)、0.60m(宽)、0.45m(高)。
第3.2.5条客厅不宜布置在地下室;不应该安排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辅助用房
第3.3.1条集中设置厕所时,前室应设置或穿过盥洗室,厕所门不应与卧室门相对。卫生间和盥洗室与最远卧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3.3.2条卫生间和盥洗室的卫生设备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附于卧室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m2。当使用人数为4人及以上时,厕所和盥洗室应分开设置。

表3.3.2

注:①卫生间不适合男女共用。
②当卫生间设有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提供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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