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商业、仓储、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要组织交通,人货要避免交叉,要有防火安全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商业、仓储及附属部分的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表3.1.2店铺面积分布比例
建筑面积(㎡)商业(%)仓储(%)辅助(%)
> 15000 > 34 < 34 < 32
3000 ~ 15000 > 45 < 30 < 25
注:①对于商铺建筑,如果商业部分混有较大的仓储面积,则只能使用辅助部分。
②仓库和辅助建筑不一定都建在同一个基地。
(3)在城市中设置集中的商品储运配送仓库和社会化服务设施的,储存和辅助部分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3.1.3条厂房外所有突出的招牌、广告应安全可靠,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
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窗平台离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0.50m室外地面以上;
二、窗户要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隔热结构,外观应为防雾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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