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性、安全性和卫生性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的设计。其他建筑中的办公楼可参照本规范。
第1.0.3条办公楼根据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楼;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的为高层办公楼;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超高层办公楼。
第1.0.4条办公楼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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