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职工不涨管理者不得涨

沪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职工不涨管理者不得涨,第1张

沪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职工不涨管理者不得涨,第2张

昨日,记者获悉,市纪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党委、市经济工作党委、市金融工作党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

若干意见指出,工会和职工代表要通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源头的参与。

《若干意见》明确,工资集体协商要强化“五个必须”,即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企业工会委派;企业分配制度或方案、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文本等。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全体员工宣传;企业必须支持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检查企业分配制度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形成的报告必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若干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上级党、政、业组织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人负责、有计划、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的“六有”原则,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

其中,通过上级组织的监督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实现企业管理者和普通职工收入同步增长;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明确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规则,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者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到职工收入不增加,经营者收入不增加;企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制定经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员工的收入增长;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分配办法和实施方案,除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外,还必须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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