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增门诊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提高
新门诊就医,全年门诊费用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个人承担。
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区城镇居民医保不再只享受住院医疗和特殊疾病医疗,还新增了门诊医疗。此外,还提高了年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每年调整一次。
自2009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统一调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要与2007年居民医保年度相衔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过渡期的缴费标准按8个月核定,但待遇享受金额标准仍按全年执行。
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2月20日为过渡缴费期,200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间各类参保人员年龄计算的基准日。
年度支付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
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
6岁以下婴幼儿: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
以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过渡期支付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
非职工:筹资标准为每人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
6周岁以下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
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资助100元。
2008年秋季已经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2008年9月统一,学校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1月1日至8月31日,筹资标准为65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35元获得资助。他们享受的医疗待遇和其他参加过保险的学生一样。
4类人员可免。
城镇非农业户籍参保对象中,以下四类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身份以居民医保登记为准: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3.持有《宁波市社会救助证》的人员;
4.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
设置门诊医疗
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对于以上1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如六院),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全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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