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法规与施工辅导: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

二级法规与施工辅导: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第1张

二级法规与施工辅导: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第2张


第二节与工程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承接具有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各自含义的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标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在设计书中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二)相关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同时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演出业务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师指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备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
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
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
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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