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课本浓缩精华六

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课本浓缩精华六,第1张

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课本浓缩精华六,第2张

51.项目风险的分类:A、根据风险来源: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b、根据风险涉及的各方:所有者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决策失误风险、承包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根据风险是否可管理,分为:可管理的风险和不可管理的风险;根据风险范围:局部风险;总体风险;

52.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估;应对策略的决策;对策的实施;监控风险对策的实施;

3.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的可能后果;

54.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头脑风暴、德尔菲和访谈);财务报表方法;初始风险列表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方法;

5.风险识别最重要的成果是风险清单;

56.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任务:确定单个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个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分析每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在对单个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各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程度,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57.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方法:调查评分法;蒙特卡洛模拟、计划评估和审查技术、敏感性分析等。

58.项目风险分析和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59.监控风险管理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内容: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衡量新的风险因素;跟踪和评估风险的变化程度;监控潜在风险的发展和风险迹象;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

60.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61.商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物质、财务和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62.经济和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

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的职能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64.代理类型:委托代理;法律代理;指定代理人;

6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诉讼;

6.无权代理的几种表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权;

6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的追认权;委托人拒绝的权利;

68.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人死亡;法人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终止;

69.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关系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撤销指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其性能和用途对财产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获得某些商业利益的用益权;处分财产,决定财产的命运;

7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获取;

72.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73.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转移;放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通过强制所有权程序销毁;

74.债的基础:合同;无故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75.债务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7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宣布销售不合格商品;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寄存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合同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等法律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78.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79.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当该表服从于要约人时,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79.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80.要约无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能做到;

81.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性别及住所;目标;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82.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是确定的和可能的;

83.效力未定的三种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人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一个人无权处置另一个人的财产的合同;

84.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5.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可撤销权利人;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86.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展示公平的合同;欺诈或胁迫的合同;

87.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按以下方式处理:返还财产或赔偿折价;赔偿损失;收回财产并将其国有化;

88.合同履行原则:完全和适当履行的原则;诚信原则;

89.相同性能通用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或者价格、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履行地不明确的,货币支付的,在货币接受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在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90.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表执行;高级性能;部分性能;

9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应同时履行;行使抗辩权后;不安的权利;

92.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的损失;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3.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的;

94.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的终止;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属于同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5.合同解除条件: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法定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诉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7.违约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它基于有效的合同;将违反合同义务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是民事赔偿责任;

98.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存在;该抗辩不能成立;

99.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00.其他违约情形: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双方违反合同;第三方导致违约;侵害对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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