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在即 委员:法院准备有序进行中

新民诉法实施在即 委员:法院准备有序进行中,第1张

新民诉法实施在即 委员:法院准备有序进行中,第2张

“时间紧迫!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告诉记者,认真贯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被列为人民法院2008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这段时间以来,加强对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是重点。法官只有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目的,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吃透了,才能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改革打好基础。”谢商华说。

据介绍,2007年9月,人民法院举办了为期一周的物权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培训班。近400名高中级法院执行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紧张有序稳步推进……为了迎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从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整装待发。

调整了高中级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标准。

围绕解决上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事由、审查期限、派出任务、结案裁定法定化等内容。,明确了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只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在解读最高法院报告时明确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调整了高、中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清理相互冲突的司法解释,严格适用法律。

谢商华认为,组织研究也是一个有力的抓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工作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和方案,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人民法院对相互冲突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便于法官准确运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谢商华说。

据介绍,2007年12月,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统一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在本决定施行前作出的任何与本决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适用。本决定实施后,一切再审案件和执行活动,均以本决定为准。

2008年1月和2月,人民法院分别召开了全国立案审判和信访工作座谈会、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起草中。

据了解,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将修改执行法律文书的样式,下发到各级法院。

建议调整充实审判执行权。

“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加强了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同时做好了执行制度和具体措施的准备。”谢商华对记者说。

此次修订修改或增加了11项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执行董事会和内部机构提出了挑战。

“实行新的管理模式,让权力的运行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谢商华表示,法院有针对性地调整执行工作格局,整合执行权运行方式,明确由不同机构监督行使执行权。

“执行局内部进行了资源重组,以集约化、专业化为分工标准,细化了各地方、各小组的职责,并在办公厅设立了审判组,专门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事务,在保证执行效率的基础上,实现了执行管辖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同时,为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将执行局管理单元做小,实行CEO负责制,实现案件集中管控。”谢商华说。

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各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将发生很大变化,大量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将大大增加工作量。对此,谢商华提出,要及时充实执行力量,加强负责异议复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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