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释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保监会释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1张

保监会释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张

记者:《促进职业化管理办法》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负责人:一是规范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基本条件。二是促进产品专业化。《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身故保险责任,但身故赔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赔付金额。三是深入推进专业健康保险队伍建设。

记者:在产品创新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负责人:推动产品创新是《办法》的目的之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市场潜力巨大、国外已经存在的护理保险,完善产品形态。该办法将健康保险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与2000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命名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了护理保险,将原来的“收入保障型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型保险”,突出了“失能”的健康相关因素;同时,修改了医疗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包括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更加准确地体现了医疗保险的特点。《办法》还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险责任的,按照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二是突出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和个性化要求。三是突出医保产品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有免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在保险条款、费率、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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