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监督法》为何只是“小”监督法?

专家详解:《监督法》为何只是“小”监督法?,第1张

专家详解:《监督法》为何只是“小”监督法?,第2张

经过20年的立法过程,监察法终于颁布。专家表示,监督法缩小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监督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NPC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形式、程序和实效。特别是在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方面,监督法相对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有了明显进步。”8月30日,宪法与行政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顺利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

监察法的“大”与“小”之争

然而,随着监察法的颁布,一个问题开始出现。为什么这次颁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只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其他形式的监督不包括在内。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此前20年的立法过程中,虽然其名称几经变更,但大部分时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也是《监察法》花了20年才出台的原因之一。”莫说,由于对监察对象的确定存在分歧,在监察法起草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起草“大”监察法还是“小”监察法的问题。

所谓“大”的监督法是包罗万象的监督法,“小”的监督法只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法。

此次出台的监督法是“小”监督法,即只涵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包括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直接监督。

“实践证明,‘大’监督法在立法中难以奏效。不仅立法体例难以确立,还容易照搬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影响立法的效果。”莫说,法制建设的发展实践表明,比较成熟的监督形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只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规范化、制度化,那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就很容易发挥作用。”莫表示,监察法缩小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对监察主体做出了具体的限制,应该说是立法科学性的一种体现。

常委会的监督职责有哪些突破?

虽然这一立法没有涵盖以前法律规定的所有形式的监督机制,如NPC常委会的监督,NPC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监督机关的监督,但新的监督法增加了相应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NPC常委会的监督职责。

如监督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违法审查。这些是我们法律中的突破性条款。

莫说,这些新规定对于进一步理顺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国家权力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从整个立法来看,现行监察法是在总结我国监察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继承和衔接了以往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专职NPC代表”问题

“目前的NPC人大代表还没有实现全职工作,这不利于监督。”一位专家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对此,莫表示,目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是由各界人民代表组成,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能够保证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得到有限的反映。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人大的工作更加依赖于代表们的个人素质。因此,在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专家代表和专职代表,以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宪法和法律中的应有作用。

“在实行代表专职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对部分代表实行代表专职,特别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实行代表专职。这不仅保证了NPC各级代表的广泛性,也保证了NPC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性。”莫季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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