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

警惕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第1张

警惕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第2张

近日,深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院长和一名退休法官被拘留或逮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法官都曾在破产法院工作过,破产法院的三任院长都被免职。根据相关媒体披露的信息,这些法官被免职与他们审理过的破产案件有直接关系。(11月7日《新京报》)

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权钱交易总是风起云涌,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没有受到制约。但在法官腐败的情况下,就是误用、滥用、私用自由裁量权。破产法院的三任院长全部被免职并非偶然事件,这与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密切相关。

首先,我们要再次明确,破产是市场参与者合法、顺利退出市场的权利,而不是相关部门或机构赋予的“资格”。市场经济是残酷的竞争经济。市场如战场,没有常胜将军。对于技术落后或管理不善的企业,如果没有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资产的利用效率必然降低。对于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宣告破产无疑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因此,破产制度应对亏损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其顺利退出市场。

但在原有的制度设计中,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是不同的。国企政策性破产更有利,更有吸引力。更重要的是,一些以破产为名的“重组”,往往成为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的遮羞布。由于政策性破产的“独特性”,很多亏损国企都想上这条船。人太多、饕餮太多的情况使得政策性破产有了配额,而这些宝贵的配额都掌握在破产法院法官手中。退市权被人为地演化为有限的“资格”或“名额”,制造了空权力寻租的空间,这是破产制度设计中的第一个“腐败黑洞”。

其次,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这一特殊群体。1986年《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法院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债权人会议很难对清算组行使监督权,使得整个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高,债权人或投资人也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作为一个“厉害”的角色,需要和破产法院的法官搞好关系,因为他们的饭碗都在他们手里。不让你参与破产案件,成为破产清算组成员,直接决定了你的收入。旧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组和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言人,也不是债务人的掘墓人,更不是法院的附庸,而应该是独立的、独立的、对破产财团负责的职业团体。但在现实中,这种角色错位使得很多破产清算成为独立的利益集团,甚至成为法官为了自身利益的忠实附庸和谋利工具。这是破产制度设计的第二个“腐败黑洞”。

如果仔细研究,这样的“腐败黑洞”还可以列举更多。其原因在于,在破产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但对其的限制又太少,监督又太弱。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迫在眉睫。期待法院在起草《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等司法解释时,充分分析深圳中院破产庭三任庭长免职后的制度性原因,防止“腐败黑洞”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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