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1张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2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8月8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十六大提出的两个“坚定不移”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个草案中。

NPC法律委员会委员李连宁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它是所有权的法律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

目前,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三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必须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很多人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也提出了这个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问题是全面准确地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些意见,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增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产权,维护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界定集体财产的范围和所有权,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五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够集中、明确,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总则》。物权法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将“总则”第一章的标题由“总则”改为“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财产的归属,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并将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至第一章,使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现行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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