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张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2张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指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则占有人将拥有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财产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之前,虽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承认这一制度的存在,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有类似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规定也是新《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兼顾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保护和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两种价值的利益判断的产物。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基于善意取得在促进交易便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的价值功能,在《物权法》中明确这一制度是一大进步。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仍有几点值得商榷:

第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求。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受让人立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 .处置者将动产转移给受让人占有;2.受让方付出了一定的代价;3.处分的标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4.交易合法有效。受让人接受动产时,如果不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也没有重大过失,即为善意。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决于取得动产占有权时的情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善意取得:1 .免费转让;2.转让人与受让人采取变更占有方式的,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3.用被转让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

第三,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制度。转让的动产被盗或者灭失的,所有权人、灭失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的人有权自失去占有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将该动产返还受让人。受让人因追缴所有权人而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如果所有人对处置者无权处置的行为有过错,受让人也有权要求其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如果动产是通过拍卖、公开市场或经营类似商品的商人购买的,所有人在要求返还时必须偿还向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如果是动产货币或者无记名证券,不予返还。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民法通则》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是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之一。该规定是指善意取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从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规定,为保护交易安全,允许不动产善意取得。

动词 (verb的缩写)我国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实践中,司法机关很少对善意购买赃物的人给予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犹豫和模糊。因此,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应当明确体现对善意取得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善意取得赃物的受让人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并辅以公平原则。具体内容可以表述为: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当向非法转让人要求赔偿。但如果违法转让方无力赔偿,善意受让方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所有权人一定的赔偿。经过七次审议,中国最审慎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公布。然而,这部法律的正式颁布并不意味着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议平息了。不可否认,《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许多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意义重大,与普通公众的关系最密切和最直接,它也是近两年来最具争议的一项立法。其中,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业主权利、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一般法理和司法实践,赠与因其无偿性而不能善意取得。但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大多不要求善意取得要有补偿和对价。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因此,就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而言,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

6.善意取得是否需要交易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问题只存在于受让人和让与人之间的交易中。这种交易主要通过买卖、互惠、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交换行为来实现。如果是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得的。,它不能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处取得其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对于善意取得的交换行为是否应当付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如日本,对报酬或赏钱没有限制,只要是交换行为,那么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让人虽然善意取得了财产,但在取得财产时并未付出任何代价,即无偿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仍然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受让人对让与人转让的动产的实际占有是善意取得的基础,所谓动产占有的转让包括实际交付、简单交付、占有变更、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四种情形。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应当是有偿交易,被取得财产的受让人通常支付相应的对价。一般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无偿取得。笔者认为: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财产的无偿转让本身就说明财产的来源可能不正当,而一个诚实不贪的受让人在接受时就应该查清财产的来源。如果他没有调查就接受了财产,那他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过错。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是无偿接受的,受让人已经从对财产的占有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此财产的返还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失。因为不是交易,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继承、遗赠等获得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处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和遗赠取得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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