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三)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第_ _ _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本保单承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内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的,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可由本公司赔偿。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被保险人依法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赔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要约、报价、协议、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一)附表所列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2)被保险人和在现场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其他承包商的雇员的人身伤害和疾病;
(3)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或其雇员拥有或照管的财产的损失;
(4)振动、移动或支撑减弱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损失或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公共交通许可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约定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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