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七)
(XI)关于电梯供电的排他性问题(GBJ50182-93第2.0.1和2.0.3条)
1。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避免其他用电设备的干扰,文章强调“电梯电源应专用,由建筑配电室直接送至机房”,部分工程中电梯配电箱配有正压风机、稳压泵、电梯机房照明、插座、电梯井道照明、导航空障碍灯、排气扇等供电线路。,不仅违反了《规定》第2.0.1条,也违反了《规定》第2.0.3条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的规定。同时不符合GB50045-95第9.1.3条“消防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要求,也不符合GBJ50182-93第2.0.9条“竖井照明应从机房照明回路取得”的要求。根据“条款”,“机房照明应属于建筑照明”,所以设计可以考虑在机房内设置照明箱,对机房照明、插座、竖井照明等进行配电。高层建筑供电可由应急照明箱提供,多层建筑由建筑电源箱提供回路。
2。有些设计将电梯电源箱放在机房深处,违背了2.0.5.3“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快捷地触及”的“条”的规定。
3。设计要了解电梯的负载电流(由设备厂家的样品提供),正确选择总开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闸刀开关时,其熔流应能避开电梯频繁启动的峰值电流。当采用空气体开关时,应选择具有电机型保护特性的开关。一些具有防雷功能的开关或熔断器设计为根据空气体断路器的长延时电流值来选择熔体,都违反了2.0.5.1条款的规定。
(十二)关于照度标准(GBJ133-90第2.2.1、2.2.2条)
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违法问题发生在办公楼、阅览室等场所的照明。由于办公室和会议室的照明一直是一次性设计到位的,所以“条文”中包含了照明标准。另外,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的照度也没有达到150LX的最低标准。顺带一提,学校照明虽未纳入规定,但学校教室、计算机教室等场所的照度标准应达到相应规范的最低标准,应引起足够重视。
(十三)关于消防设计
除了“高标准”和“低标准”中规定的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需要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的部位应纳入《规定》外,其他内容相对较少,因此违反《规定》的情况相对较少,但违反相关专业规范的情况仍然较多,不在此赘述。
现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2001年4月5日颁布并于2001年7月1日生效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7、6.3.3、11.0.1 -11.0.5条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与同类规范(87版)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相比,本《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出现在水利专业规范中,相当一部分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没有注意到,或者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成为近来违反“规定”的一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或兼作喷淋泵时喷淋系统雨淋阀组的压力开关)未实现,其动作信号用实线直接引至泵电源箱或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柜自动启动喷淋(雾)泵;
(2)消防控制中心对消防水池水位和屋顶消防水箱水位的监控未实现(注意是指高水位,即要保证消防用水量);
(3)应实现消防控制中心对喷淋泵主、备用电源的监控;
(4)用作喷淋泵时,其雨淋阀组的电磁阀的控制和状态反馈在消防控制中心和水泵房没有实现;
(5)火灾报警系统没有监控湿式报警阀进出口信号阀的状态。这些内容设计涉及水泵控制原理接线图、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图、强电消防布置图等,应与水务专业密切配合设计。但很多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查报告后,只发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通知,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以上问题提醒我们,一定要密切关注新发布的《强制性条文》信息,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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