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有关问题的思考,第1张

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有关问题的思考,第2张

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作为工程造价审计的一种新方式,通常被称为“跟踪审计”或“跟踪审计”。它将工程造价的事后审计推进和延伸到工程造价形成的全过程,出现后不久就在全国各行各业迅速推广,特别是在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建设中,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跟踪审计可以有效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在促进相关管理单位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跟踪审计的从业者,结合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跟踪审计的现状和发展提出一些看法,供关心跟踪审计的人士共同探讨。【/br/】一、跟踪审计收费【/br/】目前物价部门发布的最终审计费标准,一般是在基本审计费加上审计费再加上按比例扣除佣金的基础上。这是建设项目竣工后事后审计的收费标准,而目前全国各地跟踪审计基本没有明确的收费办法,因此收费情况五花八门。
由于跟踪审计是在项目建设阶段提前进行的,审计费用自然应该包括审计后的费用,再计算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完成后续工作的费用。由于目前没有现行的收费依据,只能考虑这两个阶段后续工作的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或者参考相关工作,如工程监理、设计的收费来收取。然而,这里有一个矛盾。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细致的审计工作,发现和提出问题,促使相关管理单位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工作做得越好,解决的流程问题就越多,最终项目完成(决定)时扣除的费用就越少。比如经常有这样的现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大量变更是在施工单位没有按照项目变更的要求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才开始的,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也疏于管理,抱着少签字、少负责的想法,所以能拖就拖。此时,它们被用作跟踪审计单元。发现这些问题后,他们的责任要求向相关单位指出,结果在最终竣工结算时,可能因此而发生的审减金额将不复存在。自然,对于强调经济利益的审计单位来说,肯定是愿意把跟踪过程中的问题记录下来而不指出来的。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过程两个阶段增设过程跟踪审计奖,根据被审计单位指出问题的积累、重要性和效果进行奖励。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在总结很多项目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否则很难操作。
二。跟踪审计应委托谁及审计范围
跟踪审计全过程由于时间长、工作细、内容多,主要由社会专业咨询单位完成。社会专业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主管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二是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
众所周知,跟踪单位的审计就是对项目建设中参与单位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这里的参建单位是指所有与工程建设有造价关系的单位,包括:项目业主、业主代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因为建设项目的每一笔投资都应该是正当的、物有所值的,特别是项目业主和业主代理人,他们是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的相关行为和结果应该是跟踪审计的重点。【/br/】后续审计业务受项目业主委托时,上述审计范围本来是可以实施的,但通常这种委托只是单方面的,其委托合同包含权利义务、收费等详细内容,涉及双方利益。受项目业主主观委托倾向的影响,被委托单位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业主的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才能获得这笔业务。这样,通过委托关系改变了包括所有者行为及其结果在内的审计范围。项目业主在与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将自己排除在审计范围之外,甚至以审计单位为挡箭牌,履行手续,应付检查,转移风险,与跟踪审计的目的背道而驰。为了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赋予审计单位权利义务的委托合同,不能委托被审计单位即项目业主,因为审计费用需要在建设项目中支付。要真正落实后续审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委托必须由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这样就避免了作为项目经理的项目业主要求中介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跟踪审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使被委托单位避开与项目经理的经济利益关系,大胆作为。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当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分离时,自然是投资主体与审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当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相同时,其跟踪审计是不必要的,因为不存在需要监督其资金使用的第三方。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跟踪审计”,这就涉及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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