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某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1张

某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2张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基建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是指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和大型维护检修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结算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划分进行管理。集团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国家投资的项目)均由集团审计监督部进行审计;集团各单位审计监察部门一般负责对集团下属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审计;但对集团和单位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以及集团领导审计的投资项目,将由集团审计监督部直接审计。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未经审核和盖章不合格的,不得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基建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由审计监察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在审计组织方式上,我们可以:1。由审计监督部门直接审计;2.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3.聘请外部审计师共同审计;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基建项目工作达到工程结算阶段时,基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文件;

(二)项目招标、中标及中标文件;

(三)工程建设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四)建设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洽商资料;

(五)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及清单;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合同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利润计算及其他有关工程经济事项的协议;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算主要设备差价和主要材料差价的协议;

(八)项目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及审计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审查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谈判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各种经济协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是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3)工程施工预算是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和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应重点审核:

1.施工预算工程量的计量应符合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标准,合理划分工程子项目,正确应用工程定额。错误或错误的分项工程清单,超额计算工程量,错误的高套定额应予以纠正。

2.措施费、间接费和各种费用的依据应符合有关规定,费率选择合理,计算正确。不合理的收费应该审计和纠正。

3、项目主要材料用量收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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