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如实告知怎么界定

保险基础:如实告知怎么界定,第1张

保险基础:如实告知怎么界定,第2张

陆先生:前不久买了一份重疾险。代理没详细问我,就在通知栏打了“否”。事实上,我自己也不确定一些事情。后来听说投保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单无效。我的保单无效吗?
答:由于保险法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被称为诚信合同,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比较重要的规则。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过失故意隐瞒或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还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目前,在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关于告知和说明义务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人往往因被保险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保险人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赔偿,于是起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认为,从本质上讲,通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如实陈述。因此,告知义务是被保险人的一种先合同义务。我国保险法对一般保险采取询问告知原则,即要求保险人以问答的方式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未询问的无需陈述。投保人对保险单未列明或者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2003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保险单和风险查询表应视为保险人“查询”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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