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第1张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第2张

施工应符合质量法规的要求。

“案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造住宅小区的施工合同。住宅小区竣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一个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楼顶漏水,要求施工公司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施工公司以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质量保修期且工程已验收为由,拒绝了免费维修要求。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但根据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3年。因此,施工单位应负责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修复质量问题。因此,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缺少质量保证期条款,但不影响施工合同双方主要义务的履行,故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工程的起止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捐赠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双方相互配合等条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的,工程质量保证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的规定确定。法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缺失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假设施工公司承担免费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正确的。

施工合同的内涵

“案例”XX商场为扩大经营范围,购买了我市XX集团公司的一块土地,拟建设XX商场分店。XX商场通过招投标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将把各种设备和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项目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方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施工,拆除已建部分。如果承包人因此遭受损失,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施工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应根据相关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判断。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损失都是由于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导致工程违法所致。当事人据此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规划许可证应当由建设方即发包人办理。因此,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前期投入、设备、材料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造成的损失。

雇主的监督和检查权

“案例”某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30座厂房,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完成基础;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完工;5月1日至10日,工程封顶,全部完工。2月初,项目开工,这家企业的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为了使建设工厂尽快投产,企业派专人检查监督建设进度。检查人员多次要求施工公司缩短工期,但均被施工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了尽快完成工程,企业派出的检查人员以承包商施工公司的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起诉该企业,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成工作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企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企业派专人检查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就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范围,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催促材料供应商提前供货,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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