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肇事”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肇事”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第1张

外国人在中国“肇事”公安机关可禁其出境,第2张

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中国“肇事”的外国人,可以被公安机关禁止出境。

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不得依法允许其出境。

据介绍,新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11章87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并对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交通事故责任的审查、交通警察执法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不熟悉汉语的,应当提供翻译;书面陈述应当由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出具,无需他人翻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受到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交通警察违反本条例,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条例指出,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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