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人违规行为及防范对策

浅谈招标人违规行为及防范对策,第1张

浅谈招标人违规行为及防范对策,第2张

招标人是整个招标活动中的重要一方,对招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在一些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办事,进行各种违规操作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何通过规范招标人的行为来规范招标活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之一是,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仍坚持自行招标。

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技术活。《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但是,一些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投标人不愿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原因有很多。第一,一些投标人认为招标代理会削弱投标人的权力;第二,认为即使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情况,也可以公开认为不知道的人是无辜的;第三,有些投标人把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当成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什么事都替他们办。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

招标人的第二种不规范行为: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是“量身定做”的

一些投标单位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招标局限于少数“利害关系人”,增加了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招标人不规范行为之三:招标文件编制不够规范。

一些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废标陷阱,导致一些投标企业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定为废标。比如在招标文件中,经常会写明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将被视为废标,而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最后哪些条款是实质性的,这就导致了评标的随意性。如果不希望某家公司中标,就会故意找招标文件的漏洞。即使是很小的遗漏,如果与招标文件中一些不重要的条款相比较,也会轻率地判定为废标。

投标人不规范行为之四:评标过程不够规范。

一些投标人非法干预正常的评标活动,主要体现在影响评委评标。标书引导评委向自己的“亲人”倾斜。如果达不到目的,他们就故意拖延评标过程,拖延定标,甚至对当前的投标吹毛求疵。

招标人第五种不规范行为:合同签订不规范。

有些投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故意给出一些模糊的条款,甚至有些投标人事先与有意向的投标人达成某种默契,中标后投标人试图进行补偿。如果没有被心仪的单位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加上一些不能接受的条款,故意为难中标单位;如果你喜欢的单位中标,签合同的时候会给你很多优惠条件。

以上只是列举了目前五种典型的不规范情况,但实际情况远不止这些。比如有的招标人提前确定中标人,把招标当成走过场,搞虚假招标。也有一些投标者以时间紧为借口,盲目要求缩短发出招标公告的时间,以排挤潜在的投标者。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

防范招标人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

创新和完善制度。

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监管,形成了一家监管一家的现象。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公室,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公室,每个系统的评审都用这个系统的评委。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要创新制度,实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区域统一监管部门,制定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管。

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招标人的行为。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招标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专门针对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便对招标人的监督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实行电子招标。

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放在网上,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无需事先注册购买招标文件,避免了招标人、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投标的可能。投标人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但评委在评标时无法知道电子投标文件的单位。建立电脑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制度,由电脑完成,最终参与评标的评委名单由系统盖章打印,让在场的人无法知道哪些评委参与评标,想提前和评委打招呼的人有机可乘。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导入系统,由评委在计算机上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估等复杂计算由计算机完成。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时间,减轻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让评价更客观。比如投标人调整招标文件中无竞争力的费用,会在电脑屏幕上用红字显示,谁说情都没用。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专业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一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群众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是否客观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

同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视招投标后的质疑和投诉处理,通过投诉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在确定中标人时都有一定的权力,扩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可以随意确定中标人。七部委令第12号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的投标权不能随意扩大。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不得超越法定限额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办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进行,招标办无权随意干涉和影响评标结果。但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的,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由此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在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相互制约,以保证最终结果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防范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招标人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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