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

市场经济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第1张

市场经济中如何规范工程造价,第2张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加上国家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品牌竞争、集团企业间的兼并日益激烈,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当今社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现状尤为突出。作为建筑企业,它总是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形势的考验。

国家政府多次重申不允许以资本垫资承接工程项目,多位权威人士也多次要求合理投标。然而,建筑市场不规范的招投标竞争似乎愈演愈烈。中标成了用人单位的首选,然后,就产生了索要溢价、变更、停工、偷工减料、行贿受贿、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可想而知,不规范的承包和招投标方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规范工程造价(报价)刻不容缓,工程价值偏离工程造价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一、建筑市场实际报价情况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基于各自的利益,“低价中标”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许多雇主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成本越低越好。还有很多承包商,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一次次压工程造价。盲目压低价格的后果最终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后果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承担。

二。《建筑法》

规定:“建设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然而,业主和承包商很少因违反建筑法进行投标而受到处罚。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是:业主拥有工程造价的绝对主动权,工程造价取决于业主的意志。在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利益驱动下,业主希望工程造价越低越好。同时,他掌握了大多数建筑企业难以承担工程任务的心态,导致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约”。事实上,业主和承包商都有意无意地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片面强调“工程造价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方永远处于劣势,不太可能要求发包方按照合法、合理、正常的市场规则进行承包。我认为这是对工程造价的误解。工程造价必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规律在合同中确定。三、改进成本(报价)的计算方法

1。按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
政府对工程造价计算的规定比较完备,各种定额陆续实施。这是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定额以一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材料、人工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和价格。国家颁布的各种文件也是一种规定,如定额调整、机械费用补偿、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设备调整等。,科学及时地调控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此外,还有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一系列规定,如工程款预付、市场信息调价、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变化等。2 .
。按实际市场采购价计算

一般来说,承包方与承包方对定额计算的数量争议不大,主要是对材料的“市场信息价”和“实际市场采购价”的争议。由于市场不稳定,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政府信息价发布时间滞后(一般一个月左右),使承包商在按信息价报价时吃亏。所以我认为按照实际购买价格报价是合理合法的。这些内容主要关系到承包方的利益,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目前我们一直在使用固定价格法,但固定价格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某项工程造价的永久依据;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了各种定额的调整和各种价格变动的公告,但由于“市场信息价格”的滞后性而导致的单价争议亟待改善。我们常说,“控制数量,指导价,竞赛费。”但实际上,控制量并不一定是可控的,指导价和竞争费都是双方滥用的。量价分离在实践中,比价的概念远小于量的概念。一般认为数量是确定的、死的,而价格是可变的、活的,这使得很多项目的承包方很容易实现工作量的统一,并在价格上纠缠不清。其实同一份工作使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会导致工作量不一致,工作量控制还是有一定的空间的。

四。政府应进一步监管和规范报价

如何避免目前建筑市场的降价趋势,规范工程造价市场?这是一项大型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部门、咨询机构、承包商、承包方、建材生产商和供应商等多个部门。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规范它。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指导,尤其是工程造价的“立法”(尤其是单价的计算),使工程造价工作有法可依。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竞争力往往主要表现在价格竞争上。工程造价管理显然是承包商经济管理的中心节点。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的形成”和“工程造价的实施”两个课题,让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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