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方无相应资质所签承包合同无效案

因承包方无相应资质所签承包合同无效案,第1张

因承包方无相应资质所签承包合同无效案,第2张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一家工厂。

被告:一个施工队。

1999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建造框架式工业厂房,总造价200万元,合同方式为包工包料。中合同双方还约定了竣工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被告未能完成工程,且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因此将原告告上法庭。

原说法称,经查,被告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工程维修,不具备建设工业厂房的资质,也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由被告负责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

被告辩称,虽然我们不具备资格,但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应该有效,继续履行。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仅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本案中,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工业厂房建设,且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三。律师意见

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承包活动的承包人不仅要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相应的内容,还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能从事建筑承包活动。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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